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惩治违规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行相关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 处理遵循的原则:客观公正、程序规范;错罚相当,惩教结合;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总行及境内外分支机构、直属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及董事会聘用的人员。境外机构所在地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所在地规定执行。劳务派遣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全资子公司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节 处理种类和实施 第五条 处理种类包括:违规积分、批评教育、取消行内专业资格、日常处理和行政处分。 (一)违规积分:依据违规积分管理规定,由内控合规部门负责; (二)批评教育:包括告诫和通报批评等,由各单位及辖属部门负责; (三)取消行内专业资格:包括取消经我行组织考试、认证的专业类、销售类、运行类等相关序列岗位专业资格,由资格授予单位(部门)负责; (四)日常处理:包括核减绩效收入、待岗、责令辞职或引咎辞职、免职(解聘)、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五)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由监察部门负责。 第六条 违规积分、批评教育、取消行内专业资格、日常处理和行政处分可同时合并使用。需对员工合并给予行政处分、日常处理和取消行内专业资格的,应由检查(含调查、核查,下同)部门或指定部门牵头提出处理建议,分别经归口管理部门审理审核,统一提交有权机构研究决定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办理。 第七条 员工受处理的限制: (一)受到警告处分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层级、工资等级及档次; (二 )受到记过处分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层级、工资等级及档次; (三)受到记大过处分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层级、工资等级及档次; (四)受到撤职处分之日起,降低一个(含)以上职务层级,新工资等级应当低于原工资等级;24个月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且不得晋升职务层级、工资等级及档次; (五)受到开除处分的,不得重新录用、聘用; (六)因管理(领导)责任受到责令辞职或引咎辞职、免职(解聘)处理的,12个月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且不得晋升工资等级及档次,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