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咸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发咸 宁 市 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 法(试行)的通知 咸政办发〔2 0 1 2 〕1 1 7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于 9 月 4 日经市政府2 0 1 2 年第 1 3 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 0 1 2 年 9 月 2 0 日 咸 宁 市 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 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用人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 —2— 遇,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参照本办法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四条 生育保险全市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标准、统一管理制度”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湖北省社会保险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工作的领导,加大扩面征缴工作力度,多方筹措资金,加大财政投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七条 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