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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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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咸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发咸 宁 市 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 法(试行)的通知 咸政办发〔2 0 1 2 〕1 1 7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于 9 月 4 日经市政府2 0 1 2 年第 1 3 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 0 1 2 年 9 月 2 0 日 咸 宁 市 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 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用人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 —2— 遇,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参照本办法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四条 生育保险全市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标准、统一管理制度”。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湖北省社会保险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工作的领导,加大扩面征缴工作力度,多方筹措资金,加大财政投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金利息、滞纳金、政府补贴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按核定年度计算,缴费办法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政策规定执行。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全额拔款事业单位人员由财政负担,其他事业单位按财政原资金渠道比例分担。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费。 第九条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国家统计口径规定以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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