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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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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业 银 行 中 间 业 务 暂 行 规 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2001.07.04)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促 进 商 业 银 行 发 展 中 间 业 务 , 规 范 与 完 善 银 行 服务 , 提 高 竞 争 能 力 , 同 时 有 效 防 范 金 融 风 险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法 》 , 特制定 本暂 行 规 定 。 第 二条 本暂 行 规 定 所称的商 业 银 行 是指依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业 银 行 法 》 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 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 务 的银 行 机构。 第 三条 本暂 行 规 定 所称中 间 业 务 是指不构成商 业 银 行 表内资产、表内负债, 形成银 行 非利息收入的业 务 。 第 四条 商 业 银 行 开办中 间 业 务 , 应经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审查同 意, 并接受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的监督检查。 第 五条 商 业 银 行 申请开办中 间 业 务 , 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符合金 融 市场发 展 的客观需要; (二)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 (三)有 利于完 善 银 行 的服 务 功能 , 有 利于提 高 银 行 的盈利能 力 ; ( 四 ) 制 定 了 相 应 的 业 务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 五 ) 具 备 合 格 的 管 理 人 员 和 业 务 人 员 ; ( 六 ) 具 备 适 合 开 展 业 务 的 支 持 系 统 ; ( 七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要 求 的 其 他 条 件 。 第 六 条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根 据 商 业 银 行 开 办 中 间 业 务 的 风 险 和 复 杂程 度 , 分 别 实 施 审 批 制 和 备 案 制 。 适 用 审 批 制 的 业 务 主 要 为 形 成 或 有 资 产 、或 有 负债的 中 间 业 务 ,以及与证券、保险 业 务 相 关的 部分 中 间 业 务 ;适 用 备 案 制 的 业 务主 要 为 不形 成 或 有 资 产 、或 有 负债的 中 间 业 务 。 第 七 条 适 用 审 批 制 的 中 间 业 务 品种包括: ( 一) 票据 承兑; ( 二) 开 出信用 证; ( 三) 担保类业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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