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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二次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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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市 商 业 银 行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业 务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二 次 修 订 稿 ) 为 确 保 财 政 资 金 安 全 、高效运行,切实提高代理业务水品和服务质量,根据《市财 政 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 金 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库集中支付是指财 政 性拨款资 金 不再拨付到各预算用款单位,而是通过财 政 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及其代理行设立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财 政 部门向代理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 政 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 金 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二条 国库集中支付分为 两种方式:财 政 直接支付和财 政 授权支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 政 性资 金 支付管理: (一) 财 政 预算内资 金 ; (二) 纳入财 政 预算管理的政 府性基金 ; (三) 纳入财 政 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 金 ; (四) 其他财 政 性资 金 。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财 政 部门在 - 2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中 心 支 行 开 设 的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 简 称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财 政 部 门 在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零 余 额 账 户 ( 简 称 财 政 部 门 零 余 额 账户 ); 财 政 部 门 为 预 算 单 位 在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零 余 额 账 户 ( 简 称 预 算单 位 零 余 额 账 户 ); 财 政 部 门 在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预 算 外 资 金 财 政 专 户( 简 称 预 算 外 资 金 专 户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或 国 务 院 授 权 财 政 部 门 批准 、自治区人 民 政 府批 准 或 授 权 财 政 部 门 为 预 算 单 位 在 商 业 银 行 开设 的 特殊专 户 ( 简 称 特设 专 户 )。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体系中 的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和预 算 外 资 金 专 户 按专 用存款账 户 管理。 第五条 财 政 部 门 是持有和管理国 库 单 一 账 户 体系的 职能部 门 ,任何单 位 不得擅自设 立、变更或 撤销国 库 单 一 账 户 体系中 的 各类银行 账 户 。中 国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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