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开办须知 1、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银监会审查批准。 2、 2、5 人以上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可以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即发起人认购商业银行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即发起人认购应发行股票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募集方式设立的商业银行,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总股本的 35%。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4、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a、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章程 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b、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 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 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c、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担任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接受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核。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如下: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 (三)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五)熟悉经济金融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 (六)能与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充分的信息沟通,并积极配合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任职资格除了应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之外,还应有如下条件: (一)具有 5 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二)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三)了解拟任职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职责。 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