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开办须知 1、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银监会审查批准
2、 2、5 人以上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可以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即发起人认购商业银行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即发起人认购应发行股票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
募集方式设立的商业银行,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总股本的 35%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4、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a、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章程 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b、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 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 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c、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担任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接受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核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如下: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 (三)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五)熟悉经济金融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