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 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 2015 年第1 号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已经中国银监会2014年第18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2015年1月30日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商业银行杠杆化程度,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
第四条 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 %
第五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及其管理状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的整体杠杆率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加强对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分析与防范
第二章 杠杆率的计算 第七条 商业银行杠杆率的计算公式为: 第八条 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所定义的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
第九条 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中扣除的一级资本扣减项不包括商业银行因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
第十条 商业银行在计算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时,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不考虑抵质押品、保证和信用衍生产品等信用风险缓释因素
第十一条 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为扣减针对相关资产计提的准备或会计估值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
第十二条 衍生产品资产余额按照本办法附件1 列示的方法计算
第十三条 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按照本办法附件2 列示的方法计算
第十四条 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