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董事会的运作,有效发挥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功能,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商业银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关注和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充分掌握信息,对商业银行重大事务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不应以股东或高级管理层的判断取代董事会的独立判断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保其具有足够合格的人员和完善的治理程序,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
必要时,可以就商业银行有关事务向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咨询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推动商业银行建立良好、诚信的企业文化和价值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章程行使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承担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的最终责任,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商业银行的经营发展战略; (二)聘任和解聘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成员; (三)制订商业银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五)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六)负责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并对商业银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完整性、准确性承担最终责任; (七)定期评估并完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状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权力和责任应当以书面形式清晰界定,并作为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职责的依据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保商业银行制定发展战略,并据此指导商业银行的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