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显著性研究 商标的显著性在不同的语境中有着不同的含义,举其要者有三种,我国现行《商标法》第9 条的规定,即“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此处“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应是他人申请在先的商标权利或者他人申请在先并已获得注册的商标权
因此,从整体上理解本条规定,商标的显著性不仅包含识别性,还包含与其他商标的区别性,即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第三,“一个商标越知名就越显著”
换言之,商标的知名度越高,其显著性越强
此处的显著性为知名度所吸收,商标的显著性通过使用取得,即因商标知名度的提高使商标显著性获得提升
本文主要探讨商标的识别性、区别性及区分商标显著性强弱的意义
一、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识别性 商标具备识别性是其获得注册保护的前提条件,如果“商标”缺乏识别性,就不能承担其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也不能达到与他人商品相区别的效果
换言之,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只是符号,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商标
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首先就是对商标显著性的审查
我国《商标法》在第9 条规定“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的基础上,以第11 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符号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如商标由其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图 形 、型 号构 成 的; 商标直接 表 示 其指定商品的质量 、主要原 料 、功能、用途 、重 量 、数 量 及其他特点 的
但 显著性是一个抽 象的不确定的法律 概 念 ,商标法不可 能穷 尽 商标缺乏显著性的情 形
因此,我国商标局 在商标审查实践的基础上,制 订 了 商标显著性审查标准 关于一个商标是否 具有显著性,主要有两 种观 点
一是外 观 构 成 说 ,认 为显著性是指商标本身的构 成 而 言,即构 成 商标的符号便于识别,能够 引 起 消 费 者的注意,该 符号就具有商标的显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