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善教基„2009‟9号 嘉 善 县 教 育 局 转发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我县义务教育阶段新居民子女 入学条件相关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学校(单位)、各民办学校: 现将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县义务教育阶段新居民子女入学条件相关规定的通知》(善政办发„2009‟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按照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操作办法,请遵照执行: 1、2008年秋季经教育部门验证过的父母(双方)持有本县普通人员居住证人员的子女或法定监护孩子,2009年春季起,可继续在本县学校就读(包括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并免费提供课本和作业本;如需转学,须重新验证。 2、2008年秋季经教育部门验证过的已领取临时居住证(暂住证)并原已符合减免费条件人员的子女或法定监护孩子,2009年春季起,须由本县公安部门补充证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2 取得临时居住证(暂住证)后无行政拘留以上处罚记录。如公安部门证明相关人员取得临时居住证(暂住证)后有行政拘留以上处罚记录的,其子女或法定监护孩子,应在户籍地就读。 3、2008年秋季经教育部门验证过的已领取临时居住证(暂住证)但未符合减免费条件人员的子女或法定监护孩子,2009年春季起,可根据修订后的入学条件标准,重新提供相关证明。其中“取得临时居住证(暂住证)后无违法生育记录”的证明,统一由现居住地乡镇计生办提供;取得临时居住证(暂住证)后有无行政拘留以上处罚记录,由县公安部门根据相关信息核准。 4、2009年春季新入学的学生,其入学条件应严格按照修订后的义务教育阶段新居民子女入学条件执行。 附件:1.《关于调整我县义务教育阶段新居民子女入学条件相关规定的通知》(善政办发„2009‟8号) 2.《嘉善县义务教育阶段新居民子女入学管理暂行办法》(善政办发„2008‟125号) 二○○九年二月九日 主题词:转发 教育 管理 入学条件 调整 通知 ━━━━━━━━━━━━━━━━━━━━━━━━━━━━ 抄送:市教育局。 ━━━━━━━━━━━━━━━━━━━━━━━━━━━━ 嘉善县教育局办公室 2009年2月 9日印发 ━━━━━━━━━━━━━━━━━━━━━━━━━━━━ 3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善政办发„2009‟8号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我县义务教育阶段新居民子女 入学条件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