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3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 县(市、区)级培训机构建设标准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县(市、区)级培训机构建设工作,促进县(市、区)级培训有序、高效地开展,更好地为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和能力提升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培训的实际需要,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县(市、区)级培训机构建设应大力倡导教师为本、实践取向、终身学习的教师培训理念,大力推进开放灵活,规范有序的教师教育体系建设,以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效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第三条 县(市、区)级培训机构建设的基本原则是专业化、多功能和大服务,目标是成为小实体、多功能、大服务的教育科研中心、教学研究指导中心、教育质量检测中心、教育决策咨询中心、教师专业技能训练中心、教育资源和信息中心。 2 二 职能定位 第四条 县(市、区)级培训机构是由县级人民政府领导、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以实施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为主要任务,并具有与教师教育相关的管理、研究、服务和教育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等职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办学实体。 第五条 县(市、区)级培训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承担对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幼儿园教师和小学校长、幼儿园长的继续教育工作; (二)为本地区中小学校开展教师校本培训提供指导和服务。 (三)指导中小学教师在教学实践中学习和行动研究。 (四)为中小学教师提供网络研修和远程学习服务,帮助中小学教师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源开展自主学习。 (五)了解掌握中小学教师队伍情况,开展教师队伍建设研究,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政策咨询服务; (六)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或委托下,参与制定本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教师全员培训的分类计划;管理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审查登记、考核和认定工作; (七)为社会其他行业和社区人员继续教育服务。 3 三 设置标准 第六条 50万人口以下,为 10亩和 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50-100万人口,为 15亩和 7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00万人口以上,为 20亩和 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培训校舍能同时承担开展300人以上的培训。 第七条 专用教室的数量、种类和功能,按照先进性和实用原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