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定点改装 备案条件和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压缩天然气汽车定点改装企业备案条件和程序,促进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6 号)和《燃气汽车改装技术要求-压缩天然气汽车GB/T18437.1-2009》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定点改装业务的企业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压缩天然气汽车定点改装企业的备案机关。 第二章 备案内容和程序 第四条 申请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定点改装业务的企业向备案机关提交《压缩天然气汽车定点改装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一)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同时提交以下附件资料: (一)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 一类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及气瓶安装许可证复 - 2 -印件或天然气汽车整车生产资质; (三) 压缩天然气汽车定点改装设计总体布置图及相关技术标准; (四) 压缩天然气汽车定点改装工艺技术文件; (五) 安全、环保等管理制度和措施; (六) 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七) 压缩天然气汽车定点改装检测设备检定合格证复印件; (八) 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改装样车检测报告。 申报企业应对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备案机关受理压缩天然气汽车定点改装企业备案申请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并及时通知项目单位。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 个工作日并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说明延期原因。 第六条 备案机关进行备案时,如有必要,在受理备案申请后 4 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查验评估。备案机关委托咨询评估、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 计算 在前 款 规 定的期限 内。 第七条 对同 意 备案的企业,备案机关向 企业出具压缩天然气汽车定点改装企业备案通知;对不 同 意 备案的企业,向 企业出具不 予 备案通知并依 据 相关法 律 法 规 、政 策 、标准等说明不 予 备案的理由。企业享 有依 法 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 提起 行政 诉 讼 的权 利 。 - 3 -第八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定点改装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变更。未经备案变更的,视情况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