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2次会议于 1999年 12月 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省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规定土地用途,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三条 全省依法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制度
法律规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中,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免之前,需征求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乡(镇)土地管理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责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 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六条 全省依法实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土地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核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的法定机关,县级以上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