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四 川 省 测 绘 资 质 分 级 标 准 前 言 一、本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
通用标准是指对各专业范围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本标准中各专业范围划分为若干专业子项
二、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准要求
三、本标准中的作业限额是指承担测绘项目的最高限量
四、本标准中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最低限量
五、本标准自 201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2009 年 6 月 17 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和的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2 - 通 用 标 准 一、主体资格 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 1.本标准所称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测绘工程、地理信息、地图制图、摄影测量、遥感、大地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绘、土地管理、矿山测量、导航工程、地理国情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地理、地质、工程勘察、资源勘查、土木、建筑、规划、市政、水利、电力、道桥、工民建、海洋、计算机、软件、电子、信息、通信、物联网、统计、生态、印刷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申请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 60%;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 80%;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作要求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计入相应类别人员数量: (1)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