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16 号)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已经2007 年10 月26 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3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 年12 月9 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义务,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严格管理,保障安全生产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标 准 、规范 、作业规程 以 及安全技 术 措施等相 关 规定,并接 受 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 对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 况 依 法实施的监 督 管理
第五 条 实行安全生产岗 位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 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 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 负 责; 分 管安全生产的负 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 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监 督 责任; 其他 负 责人对各 自分 管工作范 围 内 的安全生产工作负 直 接 管理责任
第二章 责任内 容 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