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四川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业 务 能 力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和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2007 年第39 号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加强全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促进环境监测水平提高,服务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是指在四川省境内、非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愿向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申请证明其具备相适应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以后,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认定的活动。 第三条 通过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组织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即取得《四川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取得认定证书的监测机构(以下简称“持证机构”)可在认定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环境监测工作。 第四条 自愿申请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所有环境监测人员,应通过上岗考核,取得《四川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上岗合格证”),从事认定证书规定项目的分析测试工作。 第五条 《四川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证书》和 《四川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统一颁发,有效期三年。 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 第六条 全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工作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统一组织、管理和实施。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四川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受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委托,提供技术支持,并各自负责相应的日常技术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可书面委托有关市(州)环境保护局承担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现场评审和监测人员上岗考核工作,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统一 2 审批和发证。 第七条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的有关管理职责 (一)部署和组织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工作; (二)组织制定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审查文件; (三)受理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申请,组织认定评审的实施; (四)负责《四川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证书》和《四川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的审核、发证等工作和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评审资料的统计、汇总、存档等发证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制定评审员管理制度,组织评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建立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评审员库,审聘评审员,组建、审批环境监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