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制度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8市环保局环境行政执法有关制度
12一、集体审理制度
12二、监督制约制度
13三、执法回避制度
14四、告知制度
14五、责任追究制度
15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6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市环境保护局在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时,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案件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环境保护局各办案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办案部门)及法制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进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做到调查取证、查处分离、处罚恰当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处罚,是指办案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的含有处罚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合法原则,及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接受上级机关群众监督的原则,实行自由裁量、集体审理、责任追究及执法回避制度
二、管辖第六条市环境保护局依法管辖下列案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