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机制研究》开题报告一、选题的意义:近年来,国内司法实务中出现了数件典型的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纠纷案,传媒界和社会群众对此类案件有着普遍的热情,并给予了高度的关注。而这些案件中由于原告与被告双方的社会地位、政治地位、经济地位的巨大反差,且在当下学生与学校、学生与政府之间一定的紧张关系下,判决的结果又会影响到人民群众对学校甚至政府的定位的认识,更涉及法治、宪政等国之大举。同时,传媒界、群众(包括学生及家长)中尤其是领导干部中对此类案件有诸多误谬理念,故实有认真考察、系统分析之必要。其理论意义:首先,能厘清“弱势群体受教育权”概念的含义,从而为学界深入研究“弱势群体受教育权”案构建基本的话语平台。其次,对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机制的研究,是对我国受教育权研究的一个新拓展,是对宪法学体系的一个必要补充。再次,对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价值合理性的研究,能阐释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与“法治”理念的向度关系。其实践意义:能指导社会各界正确的认识和把握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现状,尤其有利于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纠纷案的诉讼当事人认识到自身宪法权利,并通过相应程序保障权利;同时,还有利于政治国家完善立法,从而最终为科教兴国战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二、研究现状:首先,国内针对受教育权的研究多囿于个案的分析研究,并且多是从行政法学方面(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举证责任问题、法律适用问题等)或者民法方面(如受教育者与学校的学费争议问题、受教育者的健康权及名誉权受到伤害问题等)予以探讨,而从宪法学角度系统地研究受教育权的论文、论著还不多见。其次,国内针对弱势群体的研究近年来十分活跃,发表了大量的论文、论著,同时,由于受各种学科背景知识的影响,这些研究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但是,专门研究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论文仍寥寥无几,而研究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的论文更不曾见。三、核心概念及其界定关于“弱势群体受教育权”概念的含义,认为阐明这一问题的理论视角是宪法权利中自由权和社会权的界分,提出“弱势群体受教育权”是兼具有自由权和社会权两种权利特征的一种法权现象。即指由于某些障碍或者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通过学习来发展其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四、研究目标:通过该课题的研究,至少要达到以下目标、搞清以下问题:什么是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其具体内容、现状如何?为什么弱势群体受教育权是宪法权利?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宪法权利特征是什么?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体系及具体内容是什么?这些问题都是有待进一步深入探讨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五、研究内容与重点:(1)厘清“弱势群体受教育权”概念的内涵,难点在于选择阐明这一问题的理论视角。(2)关于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历史演变,首先简要回顾了近代以来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利观的形成过程,其次研究了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法律化尤其是宪法化的过程。(3)从国际社会尤其是联合国有关框架中,研究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国际保护,从而使我们对该选题的研究具有世界的眼光。(4)以地域为分类标准,分别研究城市和农村的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问题。(5)从学理角度分析了“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价值合理性。这是该选题的重点和难点之一。(6)构造“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机制”的制度框架,主要从三个方面建构。一是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宪法意识培养,二是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宪法立法保护,三是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宪法司法保护。这是该选题的重点。六、基本思路与过程:本选题将以“法治”理念为分析问题的语境预设,首先将在北京、广东、云南、江苏等地进行社会调查,了解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现状。在此感性具体的基础上,进行理论抽象。先重点分析“弱势群体受教育权”概念的含义,再从历时性的角度,探索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历史发展规律,再从共时性的角度,释明国际、国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