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论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论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 摘 要 为防止诉讼当事人为欺诈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第三人利益受损,各国都通过不同的制度安排对此加以规制。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是在考虑更为全面地保护案外人利益的基础上而设计的制度。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颁布之前,我国学者对该制度早有探讨。基于法律规定的抽象性,当下有必要对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的主体、客体、提起事由、提起时间、管辖法院、审理方式、审判组织和判决的效力进行讨论,并探讨保障其充分发挥作用的措施,为将来的法治实践奠定基础。 关键词 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 立法演进 内容具体化 保障制度 作者简介: 何玉云,西南政法大学;许伟森,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4)05-133-0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 2024 年 8 月 31 日颁布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在该决定的第十项修改中增加了学者们呼吁已久的第三人撤销诉讼。多年来我国法律试图以再审制度实现对案外第三人的利益保护,然而再审制度多有诟病,无论是对当事人还是案外第三人都不能给予充足的保护,成为司法改革的重点。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入法,为案外第三人提供了利益保护的有效途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大进步。同时,这一修改过于简单,在具体实践中还需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本文试图从案外第三人利益保护的立法演进着手,分析引入这一制度的重要意义,并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细化该制度,以求有益于新制度实现其价值。 一、第三人利益保护的立法演进 (一)无法救济 198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施行)》再审提起主体的规定中,仅仅人民法院有权提起再审,没有因检察院抗诉而提起再审的相关规定,即便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认为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实存在错误,可只能以申诉的方式提出。案外第三人如若因他人诉讼欺诈等原因而遭受利益损害时,并不能通过再审来维护自身利益。1984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没有对这一问题作出回应。此时,案外第三人的利益是没有救济之途径的。 (二)案外人申请再审救济 1991 年的民事诉讼法扩大了再审的提起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同样,无论是民事诉讼法本身还是其司法解释,案外第三人仍然被排斥在外。2024 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这一情况依旧没有改变。真正为第三人带来曙光的是 2024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