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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监督与诉讼规律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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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诉讼监督与诉讼规律的几点思考诉讼监督与诉讼规律的几点思考 摘 要 我国检察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给予的法律监督职权,对刑事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及时纠正刑事诉讼各环节可能出现的错误。但是,从古至今,滥用职权的现象从未减少,为了实现监督的法律规范化和有效化,使诉讼监督机制能够在诉讼程序中更好地发挥效能,本文从诉讼监督的职能出发,对诉讼规律作出几点思考。 关键词 检察机关 诉讼监督 诉讼规律 作者简介:李炳祥,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4)12-239-02 诉讼监督作为法律监督的常态表现形式,从理论上讲并不具备类似于立法监督等监督方式的特性,它的作用仅限于对诉讼程序的监督。所以诉讼监督机制必须遵循诉讼程序的运行规律来设计和实行,不能违反诉讼规律,不得损害诉讼参加人的利益。因此,诉讼监督机制应当在控方、辩方和审判方三方所形成的诉讼结构中运行;诉讼监督应当涵盖整个诉讼环节,不得仅限于对审判的监督;检察机关必须公正执法,履行相应的职责;诉讼监督应当给予相对人抗辩的权利以体现其公正原则。 一、诉讼监督应当在诉讼构造中运行 在社会纠纷中,司法是解决矛盾的最终方式,所以它必须以公正作为首要前提,为了体现诉讼公正原则,控方、辩方和审判方必须以稳固的结构出现来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运行,这种结构的常态是以控诉方和审判官分离且审判官不得参加控辩和利益争端之众为前提,控方和辩方抗衡而审判方处于中立的形态,达到推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运行以解决刑事案件的目的。因此,诉讼监督活动必须同其它诉讼活动一样实行,不能损害诉讼构造,应当尊重诉讼参加人之间的平等关系。 首先,诉讼监督不得损害诉讼构造。控辩审三方在诉讼被给予相应的法律权利,诉讼构造就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它能够反映出三方的地位以及国家和个人权利的关系,决定着诉讼的进程及结果。控辩审三方在诉讼过程中自我控制能够有效维护诉讼构造,三者之间任何一方都不得压迫另一方,各方活动不得破坏诉讼构造。假如其中一方的活动对诉讼构造产生威胁,那么诉讼活动应当具备的公平公正原则就会受到破坏,刑事诉讼的公信力也会大打折扣。尽管监督机关的监督工作仍然受限于受法律维护的诉讼构造中,但是从实质上看,诉讼监督就是为了防范和遏制公权力做出越界行为,清除相关机关的违法行为,从侧面对诉讼构造形成保护层。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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