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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问题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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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问题探微 -------------------------------------------------------------------------------- 为了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赋予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合同法》第 73 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文仅就代位权诉讼的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成立条件、代位权诉讼的审理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审判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代位权诉讼的受理 (一)代位权纠纷能否申请仲裁 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的途径进行,也就是说只能通过代位权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人不能通过仲裁形式主张代位权。与此相关的问题是,如果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前已签订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其效力如何确认?有观点认为,因为债权人行使的权利不能大于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债务人要受其与次债务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的约束,因此,债权人亦应受到该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的约束,债权人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包括债务人不以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因为我国《仲裁法》采自愿仲裁原则,只有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合意,方可申请仲裁,也就是说债务人以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说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一定签订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在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有仲裁合意的情况下,债务人要受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的约束,如果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发生纠纷,只能申请仲裁,而不能提起诉讼。从《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可以看出,债权人不受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的约束,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因为代位权诉讼属于法定的诉讼担当,债权人有权依法行使其权利。如果在此情形下不允许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合同法解释(一)》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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