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伤残鉴定标准 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伤残鉴定适用不同的鉴定标准
以下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和实用的五种鉴定标准,余伟安律师归纳起来供大家参阅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鉴定标准
在具体的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有不理解的地方或者持有异议可以和人身损害赔偿法律专家余伟安律师咨询交流
一、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 【具体规定】四级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
2 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
05,另眼矫正视力≤0
1; 7)双眼矫正视力〈0
1 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 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 6 厘米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 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 2 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 3 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 2 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