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为加强对全区中小学校食堂、食品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管理,确保师生饮食卫生,保障师生身体健康,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条 学校必须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 1. 校长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的食品安全工作必须在校长的指导下,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度; 2. 主管校长负责全校食堂、食品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与安全; 3. 指定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4. 检查学校《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落实情况; 5.调研和了解学校食堂、食品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安全工作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 协调处理食品卫生投诉事件; 7. 发生食物中毒突发事件,立即赶赴现场,协调解决各种问题,第一时间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部门汇报。 第二条 学校食品安全和食堂、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安全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宣传,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四条 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的管理,防止水源污染;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进入校园桶装饮用水的供应厂家,必须提供具有合法资质单位出据的水质检测报告,桶装水上贴有QS认证;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在餐厅、厕所等适当的位置设置配比合理的洗手设施。 第五条 食品经营负责人、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食品卫生标准、食品安全法规和食品卫生科学知识培训,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从事炒菜、面食、营养搭配的工作人员须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厨师资格证书和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第六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1. 学校食品负责人岗位制度: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实施》;每周对各项卫生制度及食品卫生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次有记录;及时解决学校食品、食堂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向主管校长汇报;制定学校食品、食堂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及食品卫生责任制并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