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材采购制度 根据《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学校要严把食品采购关,采购的任何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学校采购的食品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学校采购食品时,应固定食品采购场所
采购方须向销售方索取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检验合格证、销售人员的健康证复印件、检疫报告书等; (二)采购食品时,必须向销售方索取食品卫生检验报告书,如果是,必须是经县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检验合格的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的检验报告书
(三)采购定型包装食品,必须注意有无厂名、厂址、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食用(或使用)方法,配方(或主要成份)等标志
(四)采购的食品包装标示必须清楚,容易辨认,必须有中文标识
(五)采购人员必须建立采购进货记录: 1
食品采购的记录内容包括:名称、地点、时间、数量、销售人员的姓名等以及是否索证; 2
肉类必须单独建立采购进货记录,包括:进货时间、数量、来源、市场名称、销售点名称、销售人员姓名、肉是否盖有动 物 检验合格印记(蓝 色 滚 筒 印章 )和肉品质检验合格(红 色 滚 筒 印章 )等
二、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一)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状异常的食品; (三)未经卫生检疫或检验不合格的肉和肉制品; (四)无检验合格证明的米、面、油、肉类及调味品等; (五)超过保质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六)无(或过期)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七)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原则上学校不使用食品添加剂); (八)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三、运转食品的工具、容器应当保持清洁,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