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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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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促进宁波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甬卫发„2010‟45号)文件精神,根据浙江省卫生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0‟16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强化政府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组织领导、政策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和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城乡居民均等享受优质高效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考核对象和内容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县(市)区内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考核内容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即保证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卫生服务、保证城乡重点人群享有重点服务及保证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卫生安全保障等三大类 12项(详见附件)。 对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考核,按《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实施;对县(市)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考核办法另行制订实施。 三、考核程序和方法 各县(市)区要成立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考核小组,负责考核工作。要充分利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在日常工作中所掌握的基本情况应用于考核结果中,以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落实。 (一)考核程序 1、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自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由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自行制定考核办法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2、县(市)区公共卫生考核小组依照《宁波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细则(试行)》(见附件)每半年对辖区内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一次考核,并以县(市)区为单位填写省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监测和评价年报(浙卫发„2010‟167号文件附件3),在每年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汇总后报省卫生厅。 3、市卫生局每年根据县(市)区考核结果,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抽查复核。 (二)考核方法 考核在自查自评基础上,采取资料查阅、现场查看、抽查核实、问卷调查等方法。社会满意度调查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考核应注重关键指标完成情况及抽查复核真实性。 四、考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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