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呆账核销管理,及时处置资产损失,促进业务经营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 年修订版)》(财金[2008]28 号)以及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包括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垫款、贸易融资、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核销是本行内部对损失款项的处理程序,指对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债权停止资产负债表内核算,纳入表外资产管理,本行继续保留追索权的行为。 第四条本行呆账核销实行“严格认定、确凿证据,及时申报、统一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第五条股东大会是本行呆账核销管理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以及总行行长根据授权批准核销计划 内的呆账。 第六 条总行呆账核销工作领 导 小 组 是全 行呆账核销的审议 机构,各 有 关 部门 在 总行呆账核销工作领 导 小 组 的领 导 决 策 下 进行呆账核销工作。总行呆账核销工作领 导 小 组 办公 室 设 在总行不 良 资产清 收 部,不 良 资产清 收 部负责 提 出 年度 呆账核销额 度 建 议 ,对具 体 的呆账认定资料 进行初 审; 风险合规部门 负责 出 具 有 关 法律 意 见 书 ; 稽 核审计部门 负责 审核呆账核销条件,查 明 呆账形 成 的原因 ,对确系 主 观 原因 形 成 损失的,应 明 确相 应 的责 任 人 并 进行责 任 追究 ; 计划 财务部门 负责 根据不 良 资产清 收 部提 出 的呆账核销额 度 编 制年度 呆账核销计划 ,并纳入年度 财务预 算草 案。同时计划 财务部门 负责 牵 头 向 税 务主 管部门 申报呆账税 前 扣 除 事宜 。 第二章 呆账的认定 第七 条本行经采 取 所有 可 能 的措 施 和实施 一切 必 要 程序之 后 ,符合下 列 条件之 一的债权应 认定为呆账进行核销: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本行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