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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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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卫医〔2016〕31 号(附件4) 《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诊疗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护、药、技等各类医务人员。 第四条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应当分别记分,分类管理。 第五条 医疗机构的记分管理工作由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医务人员计分管理工作部门同其所在医疗机构。 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向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理部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记分情况。 第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记分,记分与行政处罚不能相互替代。 第七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对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统一纳入医疗机构管理档案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引导群众安全就医。同时应建立健全举报投诉通道,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第九条 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措施。 第二章 记分规则 第十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 1 年为一个周期,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积记分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医务人员记分以 1 年为一个周期。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积记分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第十一条 依据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危害程度,一次分别记1 分、2 分、3 分、6 分、12 分。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以所受行政处罚种类对应的记分分值记分。因同一不良执业行为受到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以对应的最高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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