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业药师的业务行为,践行优良药学服务,保障公众合理用药,倡导行业自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直接面向公众提供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
执业药师应当对公众合理使用药品负责
第三条执业药师业务规范是指执业药师在运用药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执业药师的业务活动包括处方调剂、用药指导、药物治疗管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健康宣教等
第四条执业药师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遵从伦理、服务健康、自觉学习、提升能力,达到本规范的基本要求
执业药师应当佩戴执业药师徽章上岗,以示身份
第五条执业药师应当掌握获取医药卫生信息资源的技能,通过各种方式与工具收集、整理、归纳分析各类有价值的信息,用于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六条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应当为执业药师履行本规范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并保障执业药师开展药学服务
第二章处方调剂第七条处方调剂包括处方审核、处方调配、复核交付和用药交待
执业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药品,无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处方调剂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等各项规定
第八条处方审核包括处方的合法性审核、规范性审核和适宜性审核
第九条处方的合法性审核,包括处方来源、医师执业资格、处方类别
执业药师对于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条处方的规范性审核,包括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完整,书写或印制是否清晰,处方是否有效,医师签字或签章与备案字样是否一致等
执业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一条处方的适宜性审核,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处方医师对规定皮试的药品是否注明过敏试验,试验结果是否阴性;(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是否相符;(三)剂量、用法和疗程是否正确;(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是否合理;(五)是否重复给药,尤其是同一患者持二张以上处方;(六)是否存在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