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皖国土资〔2009〕15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央分配部分加上省级留成部分)和耕地开垦费省级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 项目确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和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提高农业生产条件,改善农村生活和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四)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见,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 (五)以土地整理为主,积极开展土地复垦,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项目建设规划制定、年度项目计划确定、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的审查、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 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及变更初审、项目实施管理和项目竣工初验等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项目实施管理、工程质量自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负责全省项目的技术指导工作,受国土资源厅委派对项目的实施进行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资金预算组织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实行一年一报。新建项目实行年度申报和审定,续建项目实行年度核定。项目申报单位为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未设立国土资源局的市辖区的项目由所在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申报。每个县(市、区)每年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六条 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重点项目是以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为目标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示范项目是进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改革、创新,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补助项目是对贫困山区、灾毁土地等特定地区和特殊情况下的耕地整理复垦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