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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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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徽 省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办 法 第 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 规 范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行 为 , 保 障 业 主 、物 业 使用人和物业 服 务 企业 的合法权益, 促进我省物 业 服 务 行 业 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物 业 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及有关规 定, 制定本办法。 第 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 政区域内物 业 服 务 收 费 的监督管理。 第 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 业 服 务 收 费 ,是指物 业 服 务 企业 按照物 业服 务 合同的约定, 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 维修、养护、管理, 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向业 主 或者物 业 使用人所收 取的费 用, 主 要包括物 业 公共服 务 费 、车辆停放费 、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 、特约服 务 费 等。 第 四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全省物 业 服 务 收 费 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 、县 ( 市 ) 人民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 行政主 管部门( 以 下 简 称物 业 主 管部门) 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物 业 服 务 收费 的监督管理。 第 五条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应 当 遵 循 合理、公开 以 及费 用与 服 务 质量 、服 务 水 平 相适应 的原 则 , 按照当 地物 业 服 务 行 业 平 均 成 本、法定税 费 和合理利 润 确 定。 第 六条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根据物 业 的性 质 和服 务 内容 等不 同情 况 ,分 别 实 行 政府指导 价和市 场调 节 价。 普 通 住宅 小 区物 业 公共服 务 费 、小 区车辆停放费 、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 实 行 政府指导 价; 非 普 通 住宅 小 区物 业 服 务 收 费 , 以 及满 足部 分 业 主 、物业 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与非普通住宅小区界定由各市确定。 第 七条 提倡建设单位、业 主 或业 主 大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 服务企业 ,鼓励物业 服务企业 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 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业 主 大会成立后的小区住宅物业 服务收费可试行市场调节价,由小区业 主 委员会与物业 服务企业 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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