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方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经依法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建设用地,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为建设用地后,从拥有该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中产生的需要安置和保障的人员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铁路、公路、水运等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国土部门)负责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数量台账,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被征地农民人数以及收取和解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市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保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和参保业务办理;市公安部门负责相关户籍登记审核及人员迁移变动情况的审核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安置保障工作
第六条 按照全省统一规定,以2002年12月31日作为建立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和耕地面积动态数据库的基准年时点,并根据征地情况进行更新
经依法批准征地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