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 各成员: 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采纳或实施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 期望改善各成员的人民健康、动物健康和植物卫生状况; 注意到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通常以双边协议或议定书为基础实施; 期望建立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指导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从而使其对贸易的消极作用降到最小;承认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可以在该领域能作出重大贡献; 期望进一步推动各成员使用以有关国际组织所制定的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为基础的统一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这些国际组织包括国际营养标准委员会,国际兽疫局,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下运行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但不要求各成员改变其合理的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水平; 承认发展中国家成员在遵守进口成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方面可能遇 到特 殊 的困 难 ,进而在市 场 准入 以及在其制定和实施国内 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方面也 会遇 到困 难 ,期望在这方面给 予 他 们 帮 助 ; 期望因 此 对如 何 实施1994年 关贸总 协定中与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有关的条 款 ,特 别 是 第二 十 条 ( b) 款 的实施制定具 体 规则; 协议如 下: 第 一条 总 则 1、本 协议适 用于 所有可能直 接 或间接 影 响 国际贸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这类措施应按 照 本 协议的条 款 来 制定和实施。 2、为本 协议之目 的,附 件 1中规定的定义 都 适 用。 3、各附 件 是 本 协议的不可分 割 的组成部 分 。 4、对不在本 协议范 围 之内 的措施,本 协议不应影 响 各成员在技 术 性 贸易壁 垒 协议项 下所享 有的权 利 。 第 二 条 基本 权 利 和义 务 1、各成员有权 采取 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 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但这类措施不应违 背 本 协议的规定。 2、各成员应确 保任何 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不超 过 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 的程 度 ,并 以科 学 原 理为依 据 ,如 无 充 分 的科 学 依 据 则不再 实施,但第 五 条第 7款 规定的除 外 。 3、各成员应确 保其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不在情形相同或情形相似 的成员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