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 际 承 运 人 与 承 运 人 的 识 别 与 责 任 分 担 海 上 货 物 运 输 方 式 的 多 元 化 发 展 使 运 输 合 同 下 的 各 方 关 系 变 得 越 来 越 复 杂 。 实 践 中 , 与 托运 人 签 订 运 输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和 实 际 从 事 运 输 合 同 下 全 部 或 部 分 货 物 运 输 的 人 不 相 同 的 情 形 时 有出 现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当 货 物 发 生 灭 损 后 , 就 可 能 使 相 对 处 于 劣 势 的 货 方 利 益 得 不 到 保 障 。 提单 持 有 人 往 往 不 能 找 到 真 正 的 承 运 人 或 找 到 时 却 早 已 超 过 了 一 年 的 索 赔 时 效 。 为 了 解 决 以 上 问题 , 从 《 汉 堡 规 则 》 开 始 到 我 国 的 《 海 商 法 》 都 制 定 了 关 于 承 运 人 身 份 识 别 的 实 际 承 运 人 制 度 ,方 便 货 方 尽 快 确 定 能 主 张自己权益 的 对 象。 一 、实 际 承 运 人 的 识 别 根据我 国 《 海 商 法 》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 定 , 实 际 承 运 人 应该具备两个必要的 条件:第一 ,他必须是接受承 运 人 委托 的 人 。 值得 注意的 是, 这 里的 “委托 ”和 《 合 同 法 》 中 的 “委托 ”不同 。 因为 根据《 合 同 法 》 对 委托 的 定 义, 委托 应解 释为 与 承 运 人 签 订 了 委托 合 同 。 然而在 实 践中 , 双方 的 委托 关 系 通常是通过 海 上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或 者租约体现 出 来 的 , 并且实 际 承 运 人 还可能 以 承 运 人 的 独立身 份 出 现 , 所以 并不 严格符合 《 合 同 法 》 中 对 “委托 ”的 定 义。 第二, 他必须是实 际 从 事 货 物 运 输 或 部 分 运 输 的 人 。 也就 是说, 实 际 承 运 人 必须是实 际 履行货 物 运 输 的 人 ,没有 实 际 履行货 物 运 输 的 中 间人 (例如转租人 )并非为 实 际 承 运 人 。 根据以 上 两个必备条件, 可以 得 出 : 1.在 班轮运 输 下 如果运 营的 班轮为 班轮公司所有 , 那么将不 存在 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