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若干问题: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的司法思考 主讲人:李国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 . 尊敬的刘俊海教授,我今天晚上有幸给同学们、老师们就《公司法》实施中的一些司法思考和大家一起共同研究。 美国学者巴特尔曾指出:“有限责任公司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其产生的意义甚至超过了蒸气机和电的发明”。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和有力杠杆。因此,从市场经济的视角看,当今的世界是公司的世界,当今的时代也是公司的时代。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的加快,公司组织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在相当程度上左右着资源、环境、就业、市场以及社会和谐稳定等各个方面,发挥着令人瞩目的重要作用。 现行《公司法》是适应我国经济转型时期特殊需求而制定的重要企业法律, 其于1994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施后,在规范和推动公司设立、运营方面的积极作用日益凸现,不仅加快了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步伐,而且促进了公司型的非公有制企业的日益壮大。可以说,现行公司法在启动我国企业制度改革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同时,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司纠纷案件数量也一直以逐年双位数的比例上升,至 1999 年达到顶峰,约一百五十多万件,争议标的数额近 6000 亿人民币,占当年全国GDP总数的8%。2000 年以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司纠纷案件继续大幅度增加,几乎涉及民事诉讼中的公司纠纷 16 种案由,数量比较集中体现在:股权确认和股权转让、侵害股东权、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股东不履行对公司义务、参股经营、股东会议召集权、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股东知情权案8 种纠纷案件。但随着市场化程度的加深,现行公司法在立法观念、立法体系、立法技术等方面原本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明显。由于这部法律是从行政管理法规脱胎而来,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和较强的计划经济痕迹,民事权利义务规范欠缺,特别是对程序性法律规范规定较少,已经妨碍了公司与股东寻求司法救济的通道,因其可诉性和操作性不强致使当事人在公司设立与运作实践中面对诸多法律纠纷时手足无措,进退失据;一些重要的实体制度和诉讼制度,诸如法人人格否认、关联交易、公司僵局、股东代表诉讼等制度的缺失,以及公司法理论储备和法院判例积累不足,致使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