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寄存制度 一、宾馆必须设置旅客财务保管室、寄存室、寄存柜,配备保险箱,专人保管、昼夜值班,确保旅客财物安全
二、登记员、服务员要督促旅客寄存贵重物品和现金
执意不存的让其在登记簿上签字证明
三、建立《现金、贵重物品登记簿》,对住宿旅客寄存的财务进行严格的登记
实行“三对号、一签收”制度,既房号、床号、牌号一致,领取登记物品时要签名
四、住宿旅客寄存现金和行李时,应将现金与行李分别存放,严禁在包内夹带现金
五、寄存处服务员在办理寄存手续时,要坚持一人一牌,严禁二人以上合用一个寄存牌
六、住宿旅客提取财务时,服务员要对照房号、床号、寄存牌号、物品件数、特征、证件号码,经查验核实,由住宿旅客签名后,方可领取
七、服务人员和财务保管人员对住宿旅客寄存的财务要给予保密
八、服务人员和保管人员交接班时,要办好财务交接手续
九、严禁收存枝枪、弹药、公文要件、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现金票证、贵重物品,由旅客封交旅店服务员存入保险箱,由旅店开列寄存凭据领取
十、旅客保管室内严禁吸烟、会客,严禁其他人员进入
十一、旅客寄存的物品,超过 1 5 天无人领取时应及时报告公安保卫部门处理,确实无人认领时,造册登记,集中上交市公安局拾物招领处,旅店不得私自处理
情况报告制度 一、宾馆指定专人负责通缉、报告查对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查控违法犯罪人员,建立《通缉通报登记簿》,详细记载通缉、通报的查控情况
二、接到公安机关发出的通缉、通报和协查单时,要求每个职工熟记协查对象和携带物品的特征,发现可疑人员,遇有相貌特征相似者,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三、通缉、通报、协查单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让无关人员翻阅,其内容也不许向外传播
四、宾馆职工在工作中发现下列情形者,应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1 、携带枪支弹药或易燃、易爆、剧毒等违禁物品,无正式证明手续者; 2 、旅客身份与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