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5 篇范文] XX 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XX 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22 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 159 号以下简称《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法规、标准与规范性文件,结合 XX 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现状,制定《XX 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依法取得 XX 省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 XX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许可 第四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指: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五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指: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六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