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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完善县医疗救助政策工作方案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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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024 完善县医疗救助政策工作方案供借鉴 2024 完善县医疗救助政策工作方案供借鉴 仅供参考 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一)救助对象。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居民,具有本县常住户口,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对象,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主要是未脱贫和脱贫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收入困难对象:主要是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3.医疗支出困难对象:主要是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的重病患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救助。 1.因工伤或由第三方承担医疗费用或赔偿责任的。 2.因斗殴、酗酒、吸(戒)毒、自残、整容、保健、违法犯罪所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3.跨年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4.按医疗保险政策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二、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执行扶贫医疗救助政策,不再叠加享受其他医疗救助政策。非建档立卡医疗救助对象按以下政策执行。 (一)参保资助。 1.资助标准: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重度残疾(I、II 级)、计生特别家庭、孤儿给予全额资助。 2.资助方法:根据年底前有关部门提供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重度残疾(I、II 级)、计生特别家庭、孤儿等对象名单,对下年度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标准予以资助,保障其获得必要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具有双重身份的人员不叠加享受参保资助; 已进入参保年度的新识别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重度残疾(I、II 级)、计生特别家庭、孤儿等对象,个人缴费部分不再予以资助。 (二)门诊救助。收入困难对象因患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有重大慢性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并持有医保部门认定的门诊慢性病或特别病证的人员,所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政策补偿范围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仍较高,超出家庭医疗支出负担的,适当给予门诊救助,年度门诊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500 元。 (三)一般住院医疗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治疗的,在政策补偿范围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它各类保险报销后,对个人自付部分按 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额原则上不超过 2 万元。 2.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住院治疗的,在政策补偿范围内经基本医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它各类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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