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模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61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政府引导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不同于正规就业的岗位,人员能进能出,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主要有二类:一是社会公益性岗位。包括:公安协警员、劳动保障协管员、环保协管员、计生协管员、基层工会协管员、城管协管员、卫生清洁员,及经地州市政府确定开发的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公益性岗位;二是社区公益性岗位。包括:社区安全保卫、社区卫生保洁、社区公共环境绿化、停车场管理、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体育、社区托老、农村“双语”幼儿园保育员以及经地州市政府审定,允许在社区内开发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城镇户籍关系、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城市零就业家庭、夫妻双方失业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二)女满 40 周岁、男满 50 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四)就业困难的大中专毕业生。 (五)未完成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失业人员。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一般采取自愿申请,按照“人适其岗、岗适其人、公开择优、组织安置为主”的原则。第二章公益性岗位开发 第六条自治区制定公益性岗位开发领域、范围、安置对象、待遇水平、岗位、社保补贴标准。地州市负责确定其他公益性岗位开发项目,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人员能进能出、能升能降的激励机制,并承担由地州市确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人员经费。 第七条社会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同意后并报县(市、区)政府认定。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由社区或用人单位开发并根据规定程序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