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县人民政府的一封信尊敬的各位领导:去年的这个月份我还怀着无比愉悦的心情感谢政府,期盼着在过12个月就能住上宽敞明亮的楼房,离开了那低矮潮湿的平房
然而,我错了,我不但失去了我生活多年的矮旧的平房,新房也是遥遥无期了,我怀着无比沉重的心情向您们反映我与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地产公司)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难以履行及政府监督缺失的情况,真诚地请求各位领导履行职责给予监督解决为盼
我于2015年11月5日与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拟定的
最近,我本人向****房地产公司协商要求将补偿协议约定的产权调换的房屋交付使用,但让我震惊的是,****房地产公司回复,房屋不给付我
偌大的由政府监管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随意毁约,随意损害他人利益是否应有政府进行惩治
当然,答案是肯定的,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望政府能够履行监督的职责,尽快还我温暖的家
纵观整个拆迁的程序,无论是开发建设单位还是政府的相关部门是否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上述条例执行,不言而喻
如果政府为百姓做主,开发建设单位诚实守信,也不会把我逼上本不该走的这条道路,既然走了,我也坚信会走到底,直到政府为百姓当家做主,开发建设单位恪守承诺,我的利益不受损失
现在,我一一列举该协议多处违反了法律法规之处及政府违反拆迁程序、严重失职及不作为的情况:一、条例明确规定房屋征收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关于征收是由政府作出决定并承担法律责任
从条例的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决定等章节的相关规定看,条例的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