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字号 大 中 小 文章来源:支付结算司 2009-05-04 16:14:46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以下简称影像交换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支票全国通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影像交换系统是指运用影像技术将实物支票转换为支票影像信息,通过计算机及网络将支票影像信息传递至出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的业务处理系统。 本办法所称支票影像信息包括支票影像及其电子清算信息。 第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支票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系统参与者包括办理支票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票据交换所。 第四条 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支票影像信息具有与原实物支票同等的支付效力,出票人开户银行收到影像交换系统提交的支票影像信息,应视同实物支票提示付款。 第五条 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支票业务分为支票影像信息传输和支票业务回执处理两个阶段。 本办法所称支票业务回执是指出票人开户银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返还给持票人开户银行,对支票影像信息提示付款表明同意付款或拒绝付款的确认结果。 第六条 支票影像业务处理遵循“先付后收、收妥抵用、全额清算、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第七条 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支票业务分为区域业务和全国业务。区域业务是指支票的提出行和提入行均属同一分中心、并由分中心转发的业务;全国业务是指支票的提出行和提入行分属不同分中心、并由总中心负责转发的业务。 分中心是指接收、转发同一区域内系统参与者的支票影像信息,并向总中心发送和从总中心接收支票影像信息的系统节点。 总中心是指接收、转发跨分中心支票影像信息的系统节点。 提出行是指持票人开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提入行是指出票人开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采用分散接入模式或集中接入模式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支票业务。 在分散接入模式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票据交换所提交和接收支票影像信息。 在集中接入模式下,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影像交换系统联网,通过省级机构或法人机构集中提交和接收支票影像信息。 第九条 选择集中接入模式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采用直联或间联方式。 在直联方式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