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 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由卫生部于2012 年9 月19 日卫通〔2012〕16 号发布,自2013 年4 月1 日起实施
卫生部于2006 年发布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自2013 年4 月1 日起废止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卫生部环境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孝元、金银龙、刘凡、王俊起、戴自祝、张秀珍、于淑苑、孙波、金鑫、王艳、朱文玲、韩旭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系统)的设计、质量、检验和管理等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系统,其他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 新风量 air change flow 单位时间内由集中空调系统进入室内的室外空气的量,单位为 m3/(h·人)
2 可吸入颗粒物 inhalable particle matter 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 μm,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状物质,简称 PM10
3 风管表面积尘量 duct surface dust 集中空调风管内表面单位面积灰尘的量,单位为 g/m2
3 设计卫生要求 3
1 集中空调系统新风量的设计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 1 新风量要求 3
2 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温度的设计宜使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冬季室内温度达到25℃,其他公共场所在 16℃~20℃之间;夏季室内温度在 26℃~28℃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