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一、行政处罚法 1.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设定和实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种类 (1)人身自由罚。即短期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此类处罚主要有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两种形式。 (2)行为罚(能力罚)。即限制或剥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责令从事违法行为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停止生产、停止营业。 (3)财产罚。即行政机关强制限制或者剥夺从事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一定的财产权益,主要形式有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产。 (4)声誉罚(申诫罚)。即行政机关通过某种形式使违法者的名誉、声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受到一定限制或贬损,以使其不再违法。主要形式有警告。 3.行政处罚权的设定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国务院。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3)省级人大及常委会,省会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经济特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4)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授权的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