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王某诉刘某经营合同纠纷案 发表时间:2008-01-18 09:57:00 阅读次数: 1828 所属分类:案例评析 【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刘某。 原告诉称:请求被告支付承包费21 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 元。 被告辩称:本案实际应为股东权纠纷,发包人不应是本案的原告,实际上是公司。承包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被告反诉称:请求确认原告王某与我在2000 年6 月20 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无效。并请求原告王某赔偿损失8000 元。 原告辩称:我与被告刘某之间签订的承包协议是股东意思的真实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刘某一直在经营着某公司。被告要求我赔偿损失8000 元的证据不足,我不同意赔偿。 2000 年1 月,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共同出资成立了某经贸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饮食服务、文化娱乐等,经贸有限公司下设饭店名称为某肥牛城。2000年6 月20 日,经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协商,将肥牛城承包给被告刘某承包经营,并签订了承包经营协议,协议中约定:被告刘某支付原告王某款27 万元,其中2001 年3 月31 日付15 万元、2002 年3 月31 日前付6 万元、2003 年3 月31 日付6 万(其中2003 年3 月31 日的应付款原告未付)等事项。协议签订后被告刘某一直经营肥牛城。但到约定付款期限后,被告刘某未付给原告王某款。经原告王某索要,被告以所签承包协议无效,原告追要款时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拒付。为此,形成诉讼。 【审判】 某区 人民 法院 审理 后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共同投 资成立肥牛城,经双 方 协商将该 肥牛城承包给刘某经营并无不当 ,所以2000 年6 月20 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之间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为有效合同。被告刘某应当 按 该 协议约定支付给原告王某款,所以原告主 张 让 被告支付其款项,证据充 分,本院 予 以支持 。被告刘某反诉请求原告王某支付其经营损失,证据不足,本院 不予 支持 。依 照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民 法通 则 》 第 一百 零 八 条 、第 一百 三 十 四 条 第 一款第 七 项之规 定,判决 如下:一、被告刘某于 本判决 生 效后十 日内支付给原告王某款21 万元; 二 、被告刘某于 本判决 生 效后十 日内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1000 元; 三 、驳 回 被告刘某的反诉请求 被告刘某不服一审判决 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 。双 方 签订的协议不是王 某 本 人 所 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