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1 -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原则上除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外,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 责 任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 不得强 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 条 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 股50% 以下的其他关联 方 、任 何 非 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六 条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 过 最 近 一个会 计 年 度合并会 计 报 表 净 资产的 50%
不得直 接 或间 接 为资产负 债率 超 过 70% 的被 担保对象 提供债务担保
第七 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 ,必 须 要 求 被 担保人提供反 担保或其他有效 防 范担保风险的措 施
反 担保的提供方 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 力 ,且 其提供的反 担保必 须 与 公司担保的金 额相当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可 以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