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印发广东省文学创作专业一、二、三、四级作家资格条件(试行)的告知粤人发[]172 号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文学创作专业一、二、三、四级作家资格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迳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应。 广东省人事厅 二○○三年七月七日 广东省文学创作专业文学创作 一级作家资格条件 (试行) 评估原则:文学创作一级作家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水平、深厚的文学修养、广博的文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生活积累;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学工作的方针和原则,掌握国内外文学创作的发展动态及有关知识的最新发展;有较高的创作水平和丰富的创作经验,已形成自己的艺术风格,创作成就卓著,在全国有广泛影响和较高的著名度;热心扶持文学新人,具有良好的取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对文学事业有较大的奉献。 第一条 合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合用于广东省作家协会会员中(党政机关公务员除外)专业或业余从事文学创作(含文学评论)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在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状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如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 1 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 2 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抄袭他人成果者,延迟 3 年申报。评审后,如发既有以上行为的,一律撤销所获得的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条 资历条件 参与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部门组织的基本素质考核,成绩符合规定规定。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文学创作二级作家资格或有关的对应资格后,继续从事文学创作 5 年以上。 2、获得文学创作二级作家资格或有关的对应资格后,继续从事文学创作未达到上述年限,但创作成绩明显,奉献突出,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国家或省同意的在文学方面有突出奉献专家或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享有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之一项。 (2)正式出版的个人专著获得国家级文学奖项 1 个;或公开刊登的单篇作品合计获得国家级文学奖项 2 个。 (3)正式出版的个人专著获得省级文学常设性奖项 2 个;或公开刊登的单篇作品合计获得省级文学常设性奖项 3 个。 (4)创作成绩卓著,在全省文学界有较高的著名度,在全国同行中有较大影响。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职期间,按照《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