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巩固预习:契税法律制度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五章 其他有关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契税法律制度 契税,是指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协议(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注意:我国目前房地产类税收重要包括耕地占用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是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是唯一从需求方进行调整的税种。 一、纳税义务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买契税) 二、征税对象——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3.购置、受赠和互换的房屋 4.特殊形式: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3)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等; (5)企业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6)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债权人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不过土地、房屋权属变动尚有其他某些不一样的形式,如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或者抵押等形式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动的,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三、税率与计税根据 契税采用幅度比例税率 3%-5%。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发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根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发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就是说,互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互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交纳契税。(类似于购置方) 4.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经同意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根据是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或土地收益。 四、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置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置住房的,酌情减免。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