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务实训作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甲方(用人单位)名称:超市地址: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男出生年月:198日家庭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第一条本合同自2011年2月10日起至2013年2月9日止
期限为2年(月)
试用期自2011年2月10日至2011年4月10日止,期限为60天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店长岗位(工种)工作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第五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第七条甲方不得招录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按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八条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第九条甲方每月10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底薪+提成(其中,底薪为1600元,提成按照乙方负责业务每月净盈利的5%计算
其中试用期间底薪为1300元,不包含提成)
甲方支付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试用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工资的80%)
第十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每小时加班加点工资为15元
公休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每小时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