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期限 法院执行工作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事人实现权利的最后一道程序,执行速度的快慢、执行效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为了有效地遏制个别法官拖延执行的现象,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出台了《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对执行程序中不同阶段的期限作出明确的限制,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期限”: 判决书执行申请时间=判决生效时间(一般 7 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时间(一般是 30 日) 申请执行期限
判决生效后 2 年内
一、案件的一般执结期限
这主要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即由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实现,此类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 5 日内提出
二、法院确定案件承办人的期限
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在立案后 7 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
承办人员确定后,法院要以适当的方式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符合回避条件的法官提出申请回避
三、开始执行的期限
法院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 3 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四、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的期限
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据,在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