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大全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会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保障广大同学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治理,改革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中青联发〔2017〕4 号)、《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建设的指导意见》(中青办联发〔2014〕3 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各级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生代表大会)
第三条院(系)层面,原则上全部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方法参照本规则
学生人数低于 400 人的院(系)可召开全体学生大会
第四条学生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是学生会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重要制度,是同学在校园体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是体现学生会组织合法性、权威性的基础和保证
第二章组织和职权第六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会组织(以下简称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全校同学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和监督
第七条学生代表大会可实施常任代表会议制度
常任代表会议不得代替学生会组织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
文档大全第八条校级学生会组织须设立主席团,并聘任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
主席团作为学生会组织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学生会组织的日常工作,并向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九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和主席团成员;(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五)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