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编辑本词条缺少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147 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4 年 2 月 18 日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发布时间1994 年 2 月 18 日目 的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发布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目录1.1 基本信息2.2 条例内容1.▪ 第一章2.▪ 第二章3.▪ 第三章1.▪ 第四章2.▪ 第五章基本信息编辑(1994 年 2 月 1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47 号发布 根据 2024 年 1 月 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1] 条例内容编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进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根据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适用本条例。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2] 第二章安全保护制度第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 计算机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在计算机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