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律师事务所资质管理工作指引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 (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三)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 (四)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 (五)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二、变更事项 (一)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 1、条件: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名称: ( 1)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 ( 2)发生终止事由的; ( 3) 本所取得设立许可后不满一年的,但发生变更组织形式或者分立合并情形的除外
2、程序及所需提交的材料: ( 1)申请: 拟变更名称的律师事务所通过主管司法局逐级向省司法厅报送《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和合伙人的会议决议(个人所不需提交)
( 2)审核与预核准: 2 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备选名称,提交司法部进行名称检索
对于所有备选名称不符合规定或者符合规定的备选名称少于五个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重新选报或者补报备选名称
省司法厅自收到司法部检索结果之日起七日内,根据检索结果,向申请人发出《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对所有备选名称均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通知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重新选报名称
( 3)换发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持《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到省司法厅换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所属律师的执业证
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名称的应持总所变更名称的申请和《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到省司法厅换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和所属律师的执业证
(二)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 1、条件: ( 1)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 ( 2)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